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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陕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陕西工经联。英文名称:Shaanxi Federation o{IndustriaI Economics},缩写为:SFIE。
第二条 陕西工经联是陕西省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省内各工业行业协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部分工业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陕西工经联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条 陕西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实现陕西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做贡献。联合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发挥在政府、工业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陕西工业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快速、健康发展;在培育和发展陕西工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促进陕西工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转换机制、技术进步和有序运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陕西工经联是经陕西省社团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五条 陕西工经联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陕西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和流通的结合上,对本省工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政策、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市场拓展、国内外工业发展趋势和工业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
(二)进行行业自律,对陕西地区工业行业协会进行服务、组织、指导和协调,推动行业协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功能建设。
(三)广泛联系全社会工业企业和其它相关团体,组织开展交流、协作、研讨等活动,促进西部大开发,积极为行业、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四)收集、分析、交流、发布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刊物和有关经济书刊,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和产品推荐等活动。
(七)组织行业协会制定非强制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参与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向政府提出诉讼立案申请,保护行业安全。
(十)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一)加强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中外企业之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参与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陕西工经联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陕西省境内工业行业协会和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合资、外资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陕西工经联的团体会员。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或经济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的人士,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 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陕西工经联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2年不履行规定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陕西工经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召开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经联的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工经联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并经陕西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工经联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工经联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工经联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工经联的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并审议会员的变动情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届理事会期间陕西工经联法定代表人。
陕西工经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再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工经联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工经联办公会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工经联设立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部门,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工经联办公会议:
(二)主持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陕西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第二十九条所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均为经联资产,由工经联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